已婚女教師符某停經40多天,前往上海普陀區婦嬰保健院就診。
普陀區婦嬰保健院診斷為:稽留流產,決定對患者實施刮宮術。刮宮后發現,診斷存在錯誤,患者實為宮外孕,被誤診為宮內孕。患者遂前往上海另一處醫院進行后續診療,最終導致左側輸卵管切除,失去生育能力。
該案先后經過靜安區醫學會和上海市醫學會的兩次鑒定。
首次鑒定,靜安區醫學會認為:普陀區婦嬰保健院告知不足,與患者被切除左側輸卵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本案不屬于醫療損害,醫方無責任。
首次鑒定意見下來后,患者不服。律師經過查閱診療規范、指南,檢索了專業文獻,對案情進行進一步研究后,認為醫方確實存在過錯。
在律師的建議下,患者申請提起了第二次鑒定。
第二次鑒定,上海市醫學會認為:普陀區婦嬰保健院存在術后隨訪不規范的情形,導致患者錯失最佳診療時機,最終只能選擇切除左側輸卵管(失去了前期選擇其他診療方案的可能性)。普陀區婦嬰保健院存在一定過錯,承擔次要責任。本起醫療損害系三級丁等醫療損害(對應九級傷殘)。
最終,法院采納了第二次鑒定的意見,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符某某,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
法定代表人:趙某強,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潔,該醫院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上海市康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符某某與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以下簡稱“普陀婦保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符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被告普陀婦保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潔、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符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13937.53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交通費400元、殘疾賠償金2118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護理費2000元、營養費2400元、誤工費157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上述費用由被告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2.被告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8000元、鑒定費78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因停經40%2B天至被告處檢查,并告知被告其2009年宮外孕的事實。經B超等常規檢查,被告診斷為:稽留流產。8月7日,被告對原告行刮宮術,但“未見明顯絨毛”,宮內刮出物病理診斷:(宮腔)蛻膜樣組織及A-S反應子宮內膜。8月13日,原告被長海醫院以“輸卵管妊娠”收治入院,同日在全麻下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術中發現盆腔暗紅色積血及凝血塊約1600ml,左側輸卵管切除。被告將原告宮外孕誤診為宮內孕,并實施人工流產,使得原告喪失最佳治療時機,最終導致左側輸卵管切除的后果。雙方的醫療爭議亦經過區、市兩級醫學會組織醫療損害鑒定,上海市醫學會進行的鑒定確定本例構成醫療損害,被告負次要責任。被告的過錯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害承擔40%的責任。
原告符某某提供證據如下:門急診就醫記錄冊、檢驗報告單、刮宮手術知情同意書及耗材使用同意書、心電圖報告單、彩超報告、長海醫院相關病史資料、檢驗綜合報告單(2015.9.13)、原告身份信息、醫療費補打發票、聘用合同、稅單、收入證明、平均工資收入申報表、各類費用單據。
被告普陀婦保院辯稱,患者在被告醫院就診情況屬實。宮外孕并非醫院造成,即便醫院當時檢查出來宮外孕,后果都是左側輸卵管切除。根據原告的情況,早期診斷有難度,但被告不存在誤診。區、市兩級鑒定,一種意見是本例不構成醫療損害,一種意見是構成醫療損害,醫方次責,說明專家對本案存在意見分歧,請法院酌情考慮,依法判決。
被告普陀婦保院無證據提供。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符某某系城鎮居民。2015年8月1日,原告因停經40%2B天(末次月經6月20日),要求人流至被告處就診,外院尿檢陽性,孕產史2-0-1-2,2009年宮外孕,2011年、2014年刮宮產,2014年剖宮產哺乳至今。婦檢,診斷:稽留流產。處理:B超示宮內囊性結構(無回聲區大小35mm*18mm*25mm,內未見卵黃囊結構及胚芽樣中回聲),請結合臨床。血β-HCG3837.05miu/ml。8月7日,原告在B超引導下行刮宮術。刮宮術記錄:子宮前位,宮體大小孕6周,宮腔深度9cm,吸出組織20ml,出血30ml,未見明顯絨毛,吸出組織送病理,術后十天看報告,隨訪血β-HCG,7天一次,腹痛及出血多隨訪。8月10日出具病理報告:肉眼所見灰白色組織一堆,共大小4*4*1.5cm;病理診斷:(宮腔)蛻膜樣組織及A-S反應子宮內膜。2015年8月13日,原告因清宮術后6天,下腹痛1天至長海醫院急診,查體,超聲:腹盆腔積液5.1cm,左側附件區不均質回聲。行后穹隆穿刺抽出不凝血5ml。考慮輸卵管妊娠,急診行剖腹探查術,術中見盆腔暗紅色積血及凝血塊約1600ml,左側輸卵管狹長扭曲,峽部見一直徑3cm包塊,表面有一1.5cm坡口,活動性出血,考慮左側輸卵管無保留價值,遂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患者有休克表現,給予輸血800ml。術后病理: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可見絨毛。8月16日患者出院。出院診斷:左側輸卵管峽部妊娠(破裂型)。因各方當事人就醫療爭議無法自行協商一致,原告遂起訴來院,請求法院判決如其訴請。
另查明,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靜安區醫學會就普陀婦保院在對符某某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并明確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進行鑒定。上海市靜安區醫學會出具滬靜醫損鑒[2016]003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
1、本例不屬于對患者符某某人身的醫療損害。
2、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存在告知不足的欠缺,但與患者左側輸卵管切除無因果關系,故醫方不應承擔患者人身損害的責任。
原告不認可,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遂依法委托上海市醫學會重新鑒定。上海市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6]214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如下:
1.初步診斷及刮宮術:根據患者癥狀、體征及輔助檢查,醫方初步診斷“稽留流產”行刮宮術有手術指征。
2.術后處理:8月7日患者在B超引導下行刮宮術,未見明顯絨毛,吸出組織送病理,醫方囑患者“術后十天看報告,隨訪血β-HCG,7天一次,腹痛及出血多隨訪”。此型刮宮術未見明顯絨毛的病人不能排除異味妊娠的可能性,醫方對此未引起重視,對患者未按診療常規給予留院觀察,也未進行針對性告知(提示患者有異位妊娠可能);且8月10日病理報告示“(宮腔)蛻膜樣組織及A-S反應子宮內膜”,醫方仍未聯系患方進一步診治。8月13日患者因下腹痛1天至外院急診,有休克表現,剖腹探查術中見“左側輸卵管狹長扭曲,峽部見一直徑3cm包塊,表面有一1.5cm破口,活動性出血”,診斷異位妊娠,予左側輸卵管切除。醫方刮宮術后隨訪觀察不規范,與患者最終失血性休克1600ml、切除左側輸卵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臨床上異位妊娠表現各異,早期診斷存在一定困難。依據2015年8月1日患者首診時資料尚無左側輸卵管妊娠診斷依據。患者2010年輸卵管造影顯示左側輸卵管不暢,此為發生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的基礎,且患者既往有異位妊娠史,故本次發生異位妊娠后穩妥的治療方案為切除左側輸卵管,可避免今后左側輸卵管再次異位妊娠,但如果早期診斷異位妊娠則切除輸卵管并非唯一的治療方案。綜合考慮,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4.患者為已育婦女,切除一側輸卵管,對應XXX傷殘。
鑒定意見: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普陀婦保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術后隨訪觀察不規范、延誤異位妊娠診治的醫療過錯,與患者切除一側輸卵管、失血性休克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三級丁等,對應XXX傷殘。
4.本例醫療損害結果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后,原告申請對醫療損害所致傷殘后的休息、護理、營養期進行評估。
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醫學會進行鑒定,上海市醫學會出具滬醫三期鑒[2016]053號醫療損害三期鑒定意見書,三期評估意見:
根據滬醫損鑒[2016]214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結論,排除原發病所需,根據醫療損害所致傷殘后治療及恢復的實際需要,并參照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T875-2015《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相關條款。被鑒定人的1.休息期為60日,2.護理期為30日,3營養期為60日。其中醫療過失參與度為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意見,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滬醫損鑒[2016]214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滬醫三期鑒[2016]053號醫療損害三期鑒定意見書在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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