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
一、 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的事項、數額必須明確、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糊不清;“事實理由”是指原告應在起訴狀中寫明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與理由或者糾紛發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法院管轄的范圍。
二、 起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
1.起訴狀原件按被告人數另加一份提交,訴狀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當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和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2.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
4.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5.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提供相應委托材料。
6.其他證據。
7.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被告應訴
(一)、法院依法送達給被告的法律文書,被告應當簽收;被告不在場的,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應當進行簽收,簽收后及時轉交被告本人。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職員或工作人員應當簽收,簽收后及時轉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收到法院送達的文書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或本院指定的期限內處理:
1. 文書是否送達錯誤,如人錯誤應及時將文書退回法院。
2. 案件是否屬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和法院管轄,如認為法院無權管轄,必須在15日內書面提出異議。
3. 如果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書面提出回避申請,要求更換審判人員審理本案。
4.如認為原告的起訴屬實,可以與原告協商解決糾紛,要求原告撤回起訴。
5. 如認為原告的起訴部分屬實、部分不屬實,可以承認屬實部分,其余提供證據予以澄清或反駁。
6. 如認為原告的起訴全部不是事實,可以提供證據予以澄清或反駁。
7. 如認為原告的起訴不是事實,可以反訴的;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并提交反訴狀及副本,按規定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
注意事項
1.授權委托書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2. 法院會向案件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請按通知書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3. 法院安排的開庭時間一般不會變更,如有非常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按時出庭,需變更開庭時間,應當提出書面延期開庭申請,報經法院同意。
4. 案件的審理情況,可以到法院電腦觸摸屏查閱或電話咨詢向跟案法官助理了解。
5. 當事人必須按開庭傳票確定的時間、地點,提前到指定的審判庭。
6. 出庭人員必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不能提交身份證明的,按身份不明情況處理;有律師出庭的,應提交執業證原件核查。另外必須攜帶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及需要提交法庭質證的證據。
7. 參加庭審的人員、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法庭紀律,不準攜帶相機、錄音機、攝影機等錄音錄像設備進入審判庭。
8. 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在開庭前按規定的時間向本院書面書面申請;開庭時,證人在審判庭外等候傳喚,不得旁聽案件庭審,作證時應出示身份證。
9. 婚姻糾紛、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原、被告可以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
10. 婚姻糾紛,原告本人必須到庭參加庭審,原告本人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11. 原告未按開庭傳票確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審判庭或未經審判長或獨任法官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未按開庭傳票確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審判庭或庭審中途退庭的,將缺席審判。
12. 當事人提出評估、審計鑒定的,應書面提出申請,經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同意的,應當先預交費用,不預交費的,按放棄申請處理。
13. 閉庭后,當事人需要提交的書面意見、書面材料應當在三日內提交。
14. 案件在宣判前,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撤訴。和解協議、撤訴申請應及時提交給法官助理。
15. 裁判文書應當及時簽收,對裁判不服的,應當在告知的期限內提起上訴,上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
16. 上訴應當在7天內預交上訴費用,不在規定時間內預交又不向上海市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緩、減、免申請或緩、減、免申請未獲批準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處理(一般是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17. 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所有案卷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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