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本院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
二、誰可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公民不滿18周歲或患有精神病,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訴訟。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訴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其口頭或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起訴。 原告和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近親屬或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為訴訟。
三、誰是行政訴訟的被告?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
四、如何區分行政訴訟歸何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選擇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對確認發明專利及海關處理的案件不服;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應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五、提起行政訴訟應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狀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相應份數并增加兩份(當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和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主體資格的證明(原告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等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查詢證明、社團法人注冊查詢證明、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等及法人身份證明書)。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提交相應委托材料。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決定書、被行政處理行為的過程證據材料,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原件;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用A4紙復印并整理成冊,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另加一份提交,在提交清單上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5.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據。
注: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法院指定日期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經法院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證據而在第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六、原告起訴是否要交訴訟費用?
原告起訴時應預交訴訟費用,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請求行政賠償的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七、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有期限規定?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行政賠償訴訟的有關規定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一并受理。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九、其他特別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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