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并規定了提供方免責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
即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此種提醒。應達到合理的程度,具體可從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時間等方面綜合判斷。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滬ICP備15030242號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