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嗎?
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這是為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系,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三、離婚時哪些情形可以要精神損失費?
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四、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什么?
離婚時到底能要多少精神損失費呢?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什么?可以根據以下五條來評判: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
這幾項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需要綜合考慮。當自己不知道能否要求精神損失費、能要多少精神損失費的時候,最好咨詢一些我們的律師,保護好自身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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