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楊民一(民)初字第3420號
原告馬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某,上海正貫長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男。
委托代理人邱海霞,上海元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慶喜,上海元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巧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海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訴稱,原、被告當初因被告父親患癌癥,為完成老人遺愿倉促結婚,婚后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原告與婆婆關系處理不好,也影響了夫妻感情。2008年12月被告曾起訴離婚,但未獲準許。同月被告離家分居至今,夫妻無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林某辯稱,雙方戀愛長達九年,婚姻基礎較好。2006年父親患胰腺癌,考慮到長輩去世三年內不能辦理喜事的習俗,且雙方年齡較大,即登記結婚,不存在倉促結婚的情形。婚后被告一直對原告謙讓,夫妻關系較好。2008年5月,母親被查出患有腎癌,與原、共同居住。同年12月,原告對母親有過兩次嚴厲的呵斥,導致母親心臟病復發,被告一氣之下起訴離婚,后未獲準許。為了調和原告與母親的矛盾,有利于母親身體康復,被告與母親離家,在外租房居住,但經常回本市翔殷路5某某弄2某號6某某室看望原告,而原告緊鎖臥室門不讓被告進入。該房大部分水、電、煤費、物業費、有線電視費等均由被告繳納。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希望夫妻和好,被告將住回翔殷路住房內,雙方團聚,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識戀愛,2006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婆媳間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2008年12月,被告起訴離婚,但未獲準許。同月,原告與母親離家,雙方分居至今。2010年6月,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因雙方對離婚問題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較好,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現夫妻關系不睦主要系因原告未能正確處理婆媳間的矛盾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今后只要雙方互諒互讓,互相關心尊重,彼此加強溝通,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現被告要求和好,態度是誠懇的,原告也應念及夫妻情份,以家庭利益為重,一味堅持離婚,本院難以準許。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馬某要求與被告林某離婚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0元,由原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巧君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秦 嶺
書 記 員 朱駿之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滬ICP備15030242號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