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日本)與被告(中國)通過QQ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流兩人感情日益加深,2011年初,原告從日本來到上海與被告見面,并確立男女關系。之后,每個月原告都會來上海與被告生活一段時間。2011年9月左右,原告發現自己懷孕。2012年4月9日,小孩出生。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隨原告在日本生活,被告未支付任何生育費用和撫養費,也未履行為人父的責任。原告遂請求我們幫助,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同時追討撫養費等應得費用。
被告認為孩子是日本國籍的,沒有權利向其父親主張撫養費。按照日本的福利待遇來說,孩子的出生撫養是不需要個人承擔費用的,反而有更高的補貼,如果孩子的國籍變更為中國且在中國實際居住才適用有關撫養費的規定。
二、處理經過
經查明,原告已婚,被告未婚,小孩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撫養。考慮到孩子尚年幼,且長期隨原告生活日本,故由原告撫養較為合適,雖然小孩是日本國籍,但被告作為父親理應負擔一定的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四、律師點評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當事人應該注意到,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雖然原告是日本人,小孩也是日本國籍,但這個法條的原意是確認親生父親的養育責任,所以,可以向被告追索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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